7.
依地政人員指界,87地號土地為海濱路188之3號房屋左側之空地,臨濱海路;88地號土地為海濱路188之3號房屋後方之水溝;95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海濱路221之1號鐵皮建物及無門牌三合院建物;94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海濱路
8.
187之2號房屋,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