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4地號土地為202建號建物占用之基地,13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14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前後之空地;202建號建物經檢視無增建,另與鄰地之鐵皮相連建物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有漏水情形。據第三人黎OO(共有人之女)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其管理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標的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僅執行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1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6.
14地號土地及202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拍賣,
7.
14地號土地上之其餘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其餘之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不動產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8.
拍賣之1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