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558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地上部分種植三顆景觀樹木及設一不鏽鋼流理台及一座盆栽,部分為道路;568地號土地上有土地公廟一座及樹木,部分為水泥空地及鄰地車庫之一部分。據債權人代理人稱558地號道路部分及568地號廟之部分供公眾使用,其餘部分由共有人占有管理,本件僅執行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