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15-1地號土地現部分雜 草,部分道路,有臨路對外通行;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債務人占 有使用。本件拍定後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 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另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有一紅色鐵皮屋不確定是否坐落於標的,倘經鑑 界該鐵皮屋確實坐落其上,該坐落部分不點交,且該鐵皮屋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亦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