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58地號土地部分私設道 路、部分建物、部分種植果樹、檳榔;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父稱,土地為其 占有使用,土地為其所購買,並登記予其二子。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 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