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740地號土地上為筊白筍田之一部分,與 鄰地混作,741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木,742地號土地上為雜竹木、筊白筍田 之一部分,743地號土地上為雜竹木、744地號土地上為雜竹木、道路,
4.
749地號土地上為道路、雜草木,747地號土地上為雜草木,750地號土地為 筊白筍田、香蕉數棵、75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棚架、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751 地號上鐵皮棚架看似無經濟價值,所有人不明,不執行。筊白筍為短期作物, 亦不執行等語。嗣債權人陳報稱:現況並無第三人占有,詢問共有人無回復, 詢問鄰居,都沒有人種植使用等語。
5.
依本件執行名義分割共有物判決載:拍賣土地上僅有水泥路面、1棟閒置廢 棄之鐵皮建物,除此之外,多呈雜草、雜木叢生,未見農作經營、植栽利用或 其他明顯人工開發利用之跡象。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除地 上物(建物、農作,農作筊白筍依航照圖觀之為鄰地整體種植之一部分)占用部 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
10.
746地號為特定農業區甲 種建築用地,749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12.
751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 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13.
拍賣之749地號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 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1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5.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1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