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831地號土地其上種植筊白筍,其上有一鐵皮工寮坐落,部分為私設道路。據鑑價報告所載距離約一公里處有埔里鎮鐵山里公墓。訊問時債務人表示土地為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吳OO使用並陳報土地租賃契約,租期112年4月1日起至117年3月31日止,租金每年六千元;筊白筍為承租人所種植;鐵皮工寮為債務人之父所建,現與債務人之親屬公同共有,未辦遺產分割。本件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