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記載:432地號土地大部分為空地,其上有門牌三勰路38之
3.
38之9號建物坐落,部分為鐵皮棚架、源聖殿空廟、金爐、水塔。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上之建物及定著物均由債務人使用,僅執行土地部分。本件拍定後除土地上之建物及定著物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4.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432地號土地地上建物共兩棟,即同段95建號(門牌三勰路38之9號)、96建(門牌三勰路38之8號)。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432地號地界處以鐵皮圍籬圈圍,臨路端之進出口大門左側角落處坐落96建號(未見門牌),95建號已完全滅失拆除完畢,另於地號中段右側蓋有1棟鐵皮平房辦公室,並將已滅失之95建號門牌38之9號移置懸掛於門首,地號後段中側興建一座廟宇及周邊之金爐設施,餘大致為空地,亦種植零星植栽作物、散落零星水塔等。債務人之母在場稱廟宇是債務人對外向不特定人募款後興建,執行標的均自行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7.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9.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