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三筆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5.
472地號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471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9.
294─1號)二棟建物外,其他區域為長滿雜草、雜木林之土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均無分管契約,由共有人使用,無租賃關係。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2.
472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