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148地號土地上有4棟相連鐵皮建物,未 懸掛門牌,另有鐵皮車棚、鐵皮圍籬、部分空地,另有一獨立鐵皮建物,未懸 掛門牌;債務人之子張○麟在場稱:地上建物皆為債務人出資興建,目前由債 務人之子張○嘉無償使用,兄弟均無分家協議,孫子張○偉之前於相連建物左 起第2間上吊自殺等語。債權人稱地上建物不執行,僅就債務人土地執行等語。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梯形,地勢平坦,土地上有未登記建物,種 植果樹,部分土地作為巷道使用。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且非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 不點交,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