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3.
據執行勘測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84地號土地為56建號建物及其增建之所在基地,經檢視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增建部分編定為56─1建號)。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前婆婆在場稱目前由其居住使用,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另電詢債務人表示,現未居住及使用該處。本件查封時標的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56─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