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三筆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 明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4.
472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4 71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6.
472地號土地相連,470地號土地位處內側, 大部分係
8.
294-1」二棟建物之屋後雜 木林地,472地號土地為最外側臨路之土地,
9.
472地號土地上除上開二棟建物外,部分為屋後長滿雜木之土地。債權人則表示地上物為共有人所有,僅執 行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等語。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11.
472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 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