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現場大門為風災損壞,內凹,1樓前側堆放少許商品,後側僅完成主體結 構,未完成表面處理,
3.
3樓後側無牆,4樓前側放神像,屋內僅少許木作,似久未使用。建物 有漏水、壁癌,經檢視有增建,測量後暫編定為169-1建號。據地政人員指界,488地號土地為1 69建號及增建之基地;債權人稱本件依現況無人使用,無出租。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5.
169-1建號外觀維護現況普通,室內大整修,目前停工中,頂樓滲水 及部分牆面有壁癌現象。
6.
拍賣之169-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拍賣之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
8.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 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9.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