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80地號現況為網室木瓜、雜草空地及種 植短期作物,681地號現況為網室木瓜、雜草地及種植短期作物,是否有工 寮須以測量為準;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均無 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此部分不予執 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長方形,地勢尚屬平坦,現況為農業使 用(種植木瓜);臨約5米寬之藍城六巷。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買受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均有三七五租約,三七五租約登記之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 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承租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其承買權優先於共有 人。六、拍賣土地均為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