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001-11地號土地為494建號建物占用之基地及屋前空 地,1001-12地號土地為社區出入通道、空地,494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494-1建 號,建物樓梯牆壁小部份及2樓天花板部分有壁癌;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媳婦及父親在場稱建物由 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本件拍定後建物(含坐落之土地)點交,1001-12 地號土地係供作社區出入通道,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建物部分區域有滲水現象,土地地形近似長方形,地勢平坦。
4.
拍賣之494-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拍賣之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
6.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7.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