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514─4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3.
517地號土地間無明顯界址,地上雜木已砍除,其上種植數棵香蕉,部分為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5.
517地號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516地號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6.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標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標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7.
拍賣之51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