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177地號土地上403建號建物無增建。另據房客在場 稱租約已到期搬遷中,車位才10位,須抽籤等語,嗣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稱,前承租人交 付鑰匙予債權人,現建物已無人占有使用。本件拍賣之40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另拍賣之 177地號土地及
3.
414建號建物,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別為公寓用地及公共設 施,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均不點交。
5.
債務人積欠大樓管理費用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應買 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