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現況為部分道路、部分空地,有一宮廟(慈雲乾埔宮),原為 債務人所有,納稅資料顯示為債務人贈與登記莊○○為納稅義務人,拍定後不 點交。
6.
使用分區:都市計畫住宅區(備註: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置道路系統 及鄰里公園(兼作兒童遊樂場使用))。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築所有權人,如符合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及民法第425條 之1規定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得主張優先承買權之範圍,以其建物坐 落基地之面積與本件拍賣土地面積的比例為限,其餘應有部分拍定人不得拒絕 應買。(依稅籍資料顯示建物占用面積為391.3平方公尺,實際得購買之比例, 於拍定後測量,並以此為計算得優先承買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