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 始斟酌應買:
7.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農作物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權源不明,由拍定人自行 協商解決。
8.
1206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已經提供興建農舍」, 復據前案卷附桃園市新屋區公所109年7月10日桃市新工字第1090014348號函記 載略以:該土地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不得重複申請興建農舍。另鑑 價報告書記載該筆土地業經提供興建農舍套繪管制,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12條規定,未解除套繪不得辦理分割,請應買人注意、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後,始斟酌應買。
15.
本標的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 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6.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7.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之拍賣公告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所公告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