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19-1地號土地與標的19-2地號土地相 鄰,其上為雜木林地;標的19-2地號土地上坐落有一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 崩山3號之5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餘土地為雜木林地,惟前開建物之占有土地 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標的167-1地號 土地位於石碇區崩山15號建物東南方約16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土地使用分區為 山坡地保育區。
5.
167-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 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 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注意。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