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106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碇區崩山8號 建物西南方約2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其上坐落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工具屋,其餘 為雜木林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
3.
本件拍賣標的106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注意。
4.
地上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 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6.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