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土 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坐落,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 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
7.
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 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 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