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和平路258巷之巷道,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之道路。嗣於民國114年5月9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為和平路258巷之巷道,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之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分區界線尚未分割,現況供道路使用,為寬約4公尺道路(和平路258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不動產上現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以民國114年8月15日高市法字第11468586020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扣字第25號刑事裁定為刑事禁止處分登記,本件拍定經繳足價金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執行法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前段規定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應買人請自行評估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6.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