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377地號土地上 為部分空地,部分土地上有鐵皮搭蓋車庫,部分土地上有2棟相鄰建物,其中1棟為三層樓加 強磚造,門牌為梓官區展寶路44巷3號,另1棟平房門牌為梓官區展寶路44巷3-1號。本院復於 民國114年9月26日再執行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 為梓官區展寶路44巷3號之房屋佔用,另有部分空地及鐵皮屋佔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 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 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377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 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37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