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7.
拍賣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訂定,現況為雜林 木,部分種植檳榔樹、龍眼樹,西側臨約3公尺寬之現有道路(柏油、水泥 鋪面),如須點交,依現況點交。六、土地上檳榔樹、龍眼樹之價值,已併經鑑價且列入底價,惟就實際種類、 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種類、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及債務人 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8.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拍定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