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 物坐落,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 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8.
4 土地為道路用地(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 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 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