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90─2地號有建物坐落;1489地號土地目前為部分建物坐落,部分巷道;1488地號土地目前為部分建物坐落,部分巷道;1487地號土地目前為部分巷道,部分空地,部分平房;1485地號土地目前為部分樓房坐落,部分空地,有一簡易可移動式車棚在其上;1459地號土地目前為部分空地,部分雜木林,平房有無坐落在範圍內須經鑑界始明。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1459地號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8.
1459地號土地係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1.
共有人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3.
其他事項:依雲林縣四湖鄉公所函覆,本件拍賣之1490─2地號土地領有
14.
(四鄉)營使字第057號使用執照,為受套繪之建築基地。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