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1月6日指界時陳稱本件354地號土地上為雜樹與空地,3 56地號土地有三合院(門牌號碼為三民路73號)座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邱宏璋所有35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4拍定後抵押權 塗銷,其餘標的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356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內;另354地號土地未經鑑 界,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35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4.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5.
本件為變價分割拍賣,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全體皆有優先購買權,無公告應買程序。共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須就共有之 標的一併優先購買。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