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相連,考量整體使用性(混合作魚塭使用)與出入性,且共同 設定擔保,故合併拍賣。
3.
114年5月5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魚塭,土 地南側臨私設道路,4筆土地混合使用,無明確使用範圍。據債權人查報,拍賣 之土地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出借。惟魚塭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工作 物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之土地相連,考量整體使用性(混合作魚塭使用)與出入性,且共同 設定擔保,故合併拍賣。
9.
114年5月5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魚塭,土 地南側臨私設道路,4筆土地混合使用,無明確使用範圍。據債權人查報,拍賣 之土地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出借。惟魚塭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工作 物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拍定後不點交。
10.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11.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2.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 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