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9月4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832地號即215建號之基地及周邊庭院,增 建部分一樓後方雨遮已滅失,其餘部分與前次測量相同。屋內遺留有家具,無人居住;另 本院於113年11月1日履勘時,832地號上部分種植樹木、果樹及雜草空地。屋內二樓房間有 增建夾層,陽台積水,屋內房間地磚積水,且有部分地磚及牆壁有裂痕,一樓客廳及房間 地磚有積水痕跡,部分牆壁有壁癌脫漆情形,無人居住,地面髒亂。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經敲門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灰塵滿佈,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點交。
6.
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
7.
二樓均有積水痕跡,且法院資源有限, 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六、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
8.
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 內併附:
9.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0.
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 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12.
本標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3.
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標內暫編 號之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另增建部分一樓後 方雨遮已滅失,請應買人注意。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