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402地號上有1棟無門牌房屋,另有1棟門牌號碼為見睛2之1號房屋(查無稅籍登記),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 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