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 封之三義鄉橋成段238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雜草,其上另有建物(288建 號)坐落,非債務人所有。第三人古月霞在場稱:該建物現由其老闆向他人承 租經營「小雨的兒子」服飾店,租至101年6月13日,但其老闆並非向債務人承 租。
4.
101年6月1日假扣押債權人具狀稱:查封之238地號土地上有1棟3層樓建 物,建物門牌為三義鄉勝興村水美404號,現為「小雨的兒子服飾店」,店家表 是他們僅承租至101年6月13日。土地共有人彭廣柱之妻表示,債務人僅有土地 共有權,地上建物為共有人彭廣林、彭廣樞、彭廣柱所有,並由他們共同出租 給第三人。
5.
114年5月20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238地號土 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三義鄉勝興村6鄰404號)。經查建物為土地共有人彭廣 林、彭廣柱、彭廣樞所有,並於前土地所有權人彭慶穩(歿)購買,目前該建 物出租予第三人放置娃娃機台使用。
6.
114年5月22日、5月27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之238地號土地及其上288建號 建物(門牌號碼三義鄉勝興村水美404號),於95年3月17日前皆係第三人彭慶 穩所有。於95年3月17日立契將房屋所有權全部賣予彭廣林、彭廣樞、彭廣柱三 人,各持有3分之1之所有權,並於95年6月23日設定地上權予彭廣林、彭廣柱各 持分2分之1。執行標的之原所有權人彭慶穩於100年7月21日死亡,經辦理繼承 登記由彭廣林、彭廣樞、彭廣柱、彭淑貞、彭劉育慧(彭慶穩之續絃配偶)五 人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經銀行代位聲請分割遺產,確定繼承人各依應繼分登 記為各5分之1。查封土地上建物現係由3位所有權人彭廣林、彭廣樞、彭廣柱出 租予黃彥輝先生供營業使用。債權人為土地共有人之一,並無約定分管情事。
7.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土地現況主要為透天厝建物坐落,土地以 約1米道路出入。 六、依本件23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上建物建號欄記載:共1棟。請應買人查 明、注意。
8.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坐落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是否確 無分管約定,均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