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14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五穀段399地號為門牌號碼三義鄉復興路35號建物之坐落基地。
3.
114年8月18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399地號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並無分管契約,惟地上物所有權不明。
4.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399地號土地主要部分坐落建物。
5.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拍賣不含土地上建物,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8.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