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633-
3.
633-2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樹;查封之153-3地號土地上有 鐵皮建物及圍牆坐落。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及地 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債權人查報指稱:「查封之153-3地號土地上未保登建物為債務人所有」, 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除153-3地號土地現況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外, 其餘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 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4.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 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 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5.
若優先承 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 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 拒絕應買。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