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右側有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 準。據在場人吳先生(債務人之弟)稱:建物目前由其與母親居住使用,債務人目前不在台 灣,至少有2年沒回家。
2.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68,000元。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14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