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4月1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261地號土地有部分道 路,其餘雜草。1262地號土地有一鐵皮貨櫃,其餘為雜草、空地。
3.
債權人代理人於115年4月16日具狀稱1261地號土地上除大部分雜草及雜樹 叢生外,小部分出租鄰近瓦斯行置放貨櫃屋使用,由共有人輪流收租,拍定後 隨時可以終止租約點交拍定人。1262地號土地全部雜草及雜樹叢生。
4.
上開土地上之鐵皮貨櫃或貨櫃屋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債權人雖陳報可隨時終止租約點交拍定人,但本院不得對承租之第三人逕 為點交之強制執行,故本件拍定後仍不點交。
9.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0.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