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892地號 坐落本件查封之門牌三義鄉廣盛村30鄰重河88-12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971地號坐落本件查封 之門牌三義鄉廣盛村30鄰重河88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聲請人請求就全部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 併測量查封。另據聲請人稱:「建物現無人居住、無出租、出借情形,建物除有嚴重漏水外, 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 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6.
419建號皆有部分占用鄰地972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 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承擔風險。
7.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2.
41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 擔。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