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2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34地號上有停車 格、237地號為道路、238地號為道路、空地、
2.
291地號為空地、空 橋、U-bike站區,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應買後不點交。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應買,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及應買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