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農地,其上種植玉米,何人種植不明,地上玉米 並未一併查封估價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壽豐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 分區記載為「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 請撤銷拍定。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