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志新段412地號現為養雞場,其上有雞舍(鐵皮)等地 上物及龍眼樹、巴吉魯等樹木,何人使用土地不明,上開地上物及龍眼、巴吉魯等樹木,並 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另據債權人陳報,上開土地上之養 雞場係土地共有人所有,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壽豐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 分區記載為「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此為由,向本院聲 請撤銷拍定。
9.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