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地上有建物及部分雜木林,上開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 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7.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