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7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86-1地號土地上二相鄰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 86-2地號土地上有一廟宇及平房占用;186-4及186地號土地為空地,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標 的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3.
上開不動產四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 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 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