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壽豐鄉溪口村溪口三街31號房屋座落於壽豐鄉溪口段1210 地號上,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另房屋現為共有人居住 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查封126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 拍定人自行負擔。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9.
本件建物座落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提出證明者,就拍賣 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