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6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2樓為夾層挑高增建,債務人在場稱一樓廁所 因地震漏水,屋內多數家具雜物為前租客所有等語,經入內檢視,一樓廁所及後方房間有裂痕、 漏水,二樓亦有多處裂痕,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647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