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其上係為雜木、雜草,另據鑑價報告 稱:系爭土地為雜木樹,部分坐落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臨路出入。地上建物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7.
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或所 有權證明文件。
8.
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土地為盲地,無臨路出入,請應買人注意,如有 不能通行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 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詔安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 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