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5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據第三人劉OO在場稱該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建 物。另據債權人114年9月17日稱該建物現為空屋,無人使用;然未提出資料供本院查證。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本件按查封時之現況,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司執84311號)第2次底價。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