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經地政人員指界,52地號土地現場部分空地,部 分道路,部分檳榔及雜木,部分有鐵皮建物。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為共有人使 用,無分管等語。甲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7.
本件甲標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 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 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 用。六、甲標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8.
甲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甲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 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同一拍賣期日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 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 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