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3年9月12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為「大園 區和平西路67巷」部分道路,現供人車通行使用。本標僅拍賣土地持分,且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3.
依桃園市政府113桃市都開字第40177號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 標拍賣標的為大園都市計劃(民國65年1月5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 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 之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 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
8.
本標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