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為鄰近大園區大觀路585巷170號附近之雜草林 地,旁有田心子溪,無建物於其上。另據本院113年度司執字020022號鑑價報告 記載,本件標的附近有嫌惡設施(鄰近大園第三公墓290公尺)。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 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 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 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上開不動產1宗徵求應買,進行公告三個月徵求應買程序。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31,000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得標;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6.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6月27日桃都行字第1140022320號函檢附之 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大園都市計畫(民國65年1月 5日)之農業區及河川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 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