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為鄰近大園區大觀路585巷170號附近之雜 草林地,旁有田心子溪,無建物於其上。另據本院113年度司執字020 022號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附近有嫌惡設施(鄰近大園第三公墓2 90公尺)。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 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 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 行注意。
8.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6月27日桃都行字第1140022320號函檢附之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大園都市計畫 (民國65年1月5日)之農業區及河川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 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 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 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