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現狀為雜草,其上有無門牌磚造建物,惟該磚造建物現已由 債權人聲請拆屋還地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拆除返還全體共有人。
2.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2,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 之。
5.
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 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 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
應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應買、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應買人為外國 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應買時一併提出。